第二十條本條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4年12 月13 日全國
婦聯九屆二次執(zhí)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試行)》同時廢止。
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區(qū)
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全國婦聯關于印發(fā)《婦女聯合會農村基層組織
工作條例》等《條例》和《規(guī)定》的通知
婦字〔2010 〕3 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婦聯,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婦聯, 中
直機關婦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婦工委, 全國婦聯各團體
會員: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
進一步提高婦聯組織建設的科學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水平,
依據《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全國婦聯重新修訂了
2004 年12 月13 日九屆二次執(zhí)委會議通過的《婦女聯合會農
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婦女聯合會城市街道、社
區(qū)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婦女聯合會機關、事業(yè)單
位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 》、《婦女聯合會團體會員工作
條例(試行)》、《婦女聯合會選舉工作條例( 試行) 》、
《婦女聯合會執(zhí)行委員會委員替補、增補及常務委員會委員
增補的規(guī)定(試行) 》。修改后的《條例》和《規(guī)定》已經
全國婦聯十屆二次執(zhí)委會議審議通過, 現印發(fā)給你們, 請結
合實際, 認真貫徹執(zhí)行。
全國婦聯
2010 年1 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