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團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由中央委員會召
集, 在特殊情況下, 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產(chǎn)生辦法, 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團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quán)是:
(一) 審查和批準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 討論和決定全團的工作方針、任務和有關(guān)重大事項;
(三) 修改團的章程;
(四) 選舉中央委員會。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中央委員會執(zhí)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領(lǐng)導團的全部工作。
第十九條團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 組成
常務委員會; 選舉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 組成書記處。中央委
員會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在中央委員會
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 書記處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