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3 19:14:37

第十二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tǒng)

一整體。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 團員個人服從組織, 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 下級組織服從上級

組織。(

二) 團的全國領導機關, 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

委員會。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 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團

的委員會, 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產生

(。

三) 團的各級領導機關, 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 都由選舉

(四) 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jīng)常聽取并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

員的意見; 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又要獨立

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

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制度

(。

五) 團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

第十三條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 設立適當?shù)墓ぷ?/p>

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

為有必要時, 經(jīng)過共同研究, 取得一致意見, 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

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 要體現(xiàn)選

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fā)揚

民主, 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梢灾苯硬捎煤蜻x人數(shù)多于應選

人數(shù)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 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

產生候選人名單, 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

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

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干部調離

團的崗位, 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

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卸免和遞補須經(jīng)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

議, 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

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shù)額, 不得超過該

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

名額和產生辦法, 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有關全團性的工作, 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 統(tǒng)

一部署。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 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

政策, 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 反映青年的

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 團的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tǒng)

一整體。團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一) 團員個人服從組織, 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 下級組織服從上級

組織。(

二) 團的全國領導機關, 是團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

委員會。地方各級團的領導機關, 是同級團的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團

的委員會, 團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產生

(。

三) 團的各級領導機關, 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 都由選舉

(四) 團的各級領導機關應當經(jīng)常聽取并認真處理下級組織和團

員的意見; 團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又要獨立

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團的各級組織要使團員對團內事

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制度

(。

五) 團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

第十三條團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 設立適當?shù)墓ぷ?/p>

部門。團的縣級以上各級委員會可以派出代表機關。

在團的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同級黨的組織和上級團的組織認

為有必要時, 經(jīng)過共同研究, 取得一致意見, 可以調動或指派團組織

的負責人。

第十四條團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 要體現(xiàn)選

舉人的意志。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的產生要廣泛發(fā)揚

民主, 候選人名單要充分醞釀討論??梢灾苯硬捎煤蜻x人數(shù)多于應選

人數(shù)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 也可以采用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

產生候選人名單, 然后進行等額正式選舉。選舉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

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

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人選舉或不選舉某個人。

團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中的專職團干部調離

團的崗位, 其委員或候補委員的職務自行卸免。委員缺額由候補委員

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卸免和遞補須經(jīng)全會確認。

第十五條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召集代表會

議, 討論和決定需要由代表大會解決的重大問題。代表會議可以增選

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增選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數(shù)額, 不得超過該

級代表大會選出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一。代表會議代表的

名額和產生辦法, 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有關全團性的工作, 由團的中央委員會作出決定, 統(tǒng)

一部署。

各級團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工具, 必須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

政策, 宣傳團的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與工作任務, 反映青年的

意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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