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 破壞選舉, 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 依法給予治
安管理處罰;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 妨害選民和代
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二) 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和代表
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三) 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 對于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 或者對于提出要
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 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本條第一款所列違法行為當選的, 其當選無效。
第五十八條主持選舉的機構發(fā)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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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 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需要追究法律責
任的, 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
有關機構應當保密, 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