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自治區(q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受選民和原選舉
單位監(jiān)督。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
第五十二條罷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具體辦法和程序,
依照選舉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和第
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旗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可以向選
舉他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辭職。常務委員會接受辭
職, 須經(jīng)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 須
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旗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書面提出辭職, 蘇木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
表大會書面提出辭職。旗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
職, 須經(jīng)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蘇木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
大會接受辭職, 須經(jīng)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shù)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
的, 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旗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
人員, 自治區(qū)和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成員, 辭去代
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 其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的職務相應終止, 由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蘇木鄉(xiāng)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
被接受的, 其主席、副主席的職務相應終止, 由主席團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條代表在任期內(nèi), 因故出缺, 由原選區(qū)或者原選舉
單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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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自治區(q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nèi)調(diào)離或者遷出本行政區(qū)
域的, 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缺額另行補選。
第五十六條補選代表的辦法和程序:
(一) 補選因故出缺的代表, 由原選舉單位或者原選區(qū)進行。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由大會主
席團將補選代表候選人名單提交全體代表討論, 并介紹代表候選人
的情況, 由代表大會進行補選; 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由該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補選。補選旗縣級或者蘇木鄉(xiāng)級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 由原選區(qū)進行。
(二) 補選代表候選人的名額由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依法決定, 可以多于補選代表名額, 也可以同補選代表名額
相等。
( 三) 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 由旗縣級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蘇木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補選, 由
蘇木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補選時應重新核對選民名
單, 對變動情況進行補正。補選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應向選民介紹,
在征得多數(shù)選民同意后, 將補選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七日以
前公布。
(四) 補選代表, 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補選旗縣級
以上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chǎn)生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代表候選
人獲得全體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選票, 始得當選。
補選由選民直接選舉的旗縣級和蘇木鄉(xiāng)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選區(qū)
全體選民過半數(shù)參加補選, 選舉有效; 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選舉選
民的過半數(shù)選票, 始得當選。
(五) 對補選產(chǎn)生的代表, 依照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
進行代表資格審查。
(六) 補選的代表, 其任期到本屆人民代表大會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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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