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自治區(qū)、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主持本
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旗縣、蘇木鄉(xiāng)級設立選舉委員會,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的選舉。選舉委員會受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自治區(qū)、設區(qū)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自治區(qū)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指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旗縣、蘇木鄉(xiāng)級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各級設立相應的選舉機構, 辦理選舉工作的具體事宜。上級選
舉機構指導下級選舉機構的工作。
第十條選舉旗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 自治區(qū)、設區(qū)
的市設立選舉機構, 其組成人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決定。
旗縣級選舉委員會由十一人至十九人組成, 設主任一人, 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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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任一至三人。
蘇木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由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設主任一人, 副主
任一至三人。
旗縣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任命。
蘇木鄉(xiāng)級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 由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任命。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時, 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
的職務。
第十一條選舉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工作方案, 劃分選舉本級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區(qū), 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二) 進行選民登記, 審查選民資格, 公布選民名單; 受理對
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并作出決定;
(三) 確定選舉日期;
(四) 了解核實并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根據(jù)較多數(shù)選
民的意見, 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五) 主持投票選舉;
(六) 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 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登記當選
代表, 頒發(fā)代表當選通知書;
(七) 總結選舉工作并向上級選舉機構報告;
(八)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第十二條各選區(qū)設選舉工作小組, 作為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
構, 由五至七人組成。
選舉工作小組的任務: 按選舉委員會的統(tǒng)一部署, 訓練工作人
員, 組織學習有關法律、法規(guī), 進行選民登記, 公布選民名單, 組
織選民醞釀、協(xié)商代表候選人名單, 組織選民投票選舉, 辦理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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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委員會交辦的其他選舉工作事宜。
第十三條每一選區(qū)可劃分若干選民小組, 推選正、副組長各
一人, 負責組織選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