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區(qū)、縣級以下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 設立市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 承辦有關選
舉事宜。
區(qū)、縣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設立選舉委員會, 主持本級人民代表
大會代表的選舉, 并受區(qū)、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
第七條選舉委員會由轄區(qū)內政黨、人民團體和其他方面的人
員組成。選舉委員會設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至三人, 委員六至十五
人, 由區(qū)、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任命。
第八條選舉委員會的職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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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民主選舉法律法規(guī)學習讀本
(一) 宣傳和貫徹執(zhí)行選舉法、直接選舉的若干規(guī)定以及其他
有關選舉的法律、法規(guī);
(二) 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計劃;
(三) 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 劃分選區(qū), 分配各選區(qū)應選代表的名額;
(五) 組織選民登記, 審查、確定選民資格, 公布選民名單;
(六) 組織推薦代表候選人, 公布代表候選人名單, 根據(jù)較多
數(shù)選民的意見或者預選結果確定并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七) 按照規(guī)定的選舉日期主持選舉;
(八) 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 公布當選代表名單;
(九) 受理對于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并作出決定, 接受對
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九條選舉委員會設立辦公室, 負責宣傳、組織、選舉事
務、選民資格審查等具體工作。
第十條選舉區(qū)、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和市
區(qū)的街以及選民較多劃分為兩個以上選區(qū)的單位設立選舉工作組,
負責組織、安排各選區(qū)的選舉工作, 其職責由區(qū)、縣選舉委員會確
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工作組可以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選舉委
員會兼任。
第十一條選區(qū)設立選舉領導小組, 負責本選區(qū)的選舉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一) 劃分選民小組, 組織選民學習選舉法和有關選舉的文件;
(二) 辦理選民登記, 分發(fā)選民證;
(三) 組織選民提名、醞釀、協(xié)商代表候選人;
(四) 安排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
(五) 設置投票站, 監(jiān)制票箱, 培訓監(jiān)票員、計票員和選舉工
作人員;
(六) 組織選民投票, 報告選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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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團組織選舉法律法規(guī)
第十二條選區(qū)可以按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若
干選民小組。選民小組長由本組選民推選, 負責組織本選民小組的
選舉活動。
第十三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居民組織或者村
民組織應當主動與有關選舉機構聯(lián)系有關選舉事宜, 設專人配合選
舉機構做好有關工作。